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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剧中的“舞”、“法”、“末”说

2025-02-15 21:09:23作者:刘向东
京剧经历了各地方戏种相互融合、逐渐演变的过程。无论是京剧行当,还是京剧的功法,在边继承、边创新中,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艺术形态。
    京剧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传承,她以其“生、旦、净、末、丑”,“唱、念、做、打、舞”,“手、眼、身、法、步”等艺术规范,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民族传统艺术。

    京剧经历了各地方戏种相互融合、逐渐演变的过程。无论是京剧行当,还是京剧的功法,在边继承、边创新中,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艺术形态。在这个过程中,有的东西被传承下来,有的则被逐渐淡化和扬弃。

    在京剧的“功法”中,“四功”就是把“唱、念、做、打、舞”中的“舞”字,归于“做打”,以“唱、念、做、打”或“唱、念、做、表”称为“四功”。  

    在中国戏曲中,“舞”是有专门说法的。主流的说法是:“舞”产生于古代“祭祀”,这是戏曲起源于原始歌舞说。许多学者认为,中国戏曲的起源,可以上溯到原始时代的“祭祀”和“傩戏”,但“祭祀”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纯粹地表演,“舞”的模仿性形成了戏曲的前期形态。另一说法是:戏曲起源于古代“宫廷优人”说,古代宫廷的“俳优”,以歌舞或弹奏进行表演,供权贵娱乐,因此古今学者普遍有“优戏之始”说,即把“舞蹈”确定为戏剧发展的源头。

    在京剧的舞台上,“舞”作为功法是可以单论的。如:《天女散花》中的舞绸、《大唐飞歌》中的宫廷舞、《霸王别姬》中的虞姬舞剑等,从中可以看到“舞”作为一种艺术功法,具有鲜明的民族艺术特征。那些古典艺术之美,不逊于世界任何一种舞蹈艺术。由此看来,“舞”以“做打”二字来涵盖感觉有些不足,虽然在理论上以“做”“打”来涵盖“舞”似乎有些道理,但“舞”作为一种独特的表演功法、以及久远的历史渊源,是不可替代的。所以早期先辈们提倡“唱、念、做、打、舞”,是对其历史渊源和表演特征加以总结和思考而做出的定论。

    现重新提出“舞”字,不是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,而是强调“舞”字在表演艺术中的分量,“舞”字作为一项重要地表演技法,是应该单独提出来,以评价她在京剧艺术中的重要价值。

    在京剧的“五法”中,“手、眼、身、法、步”中的“法”字,现今已很少提及,从字面看“手、眼、身、步”都是形体中的表演技法,而“法”字并不是形体。一般来讲,“五法”中应该都是统一的形体表演技法,那这个“法”字也应该与形体有关,有人认为:这个“法”即是头发的“发”,“法”是“发”的误传,这似乎是可信的说法。

    “发”在表演中的运用很多,如:《打金砖》中刘秀受惊后地表演,《野猪林》中林冲受酷刑后地表演,都运用甩“发”的技法。在《乾坤福寿镜》中,胡氏的表演,也以头发的变化,来体现失心疯后的精神状态。《华容道》中曹操在败走华容道中以头发散乱,来表现人物的潦倒和狼狈。另外,像《群英会》中周瑜的翎子功、《徐策跑城》中徐策的帽翅功和须功,都属于“发”地表演。所以,“五法”中“法”字就是对“发”的误读,这种分析是有充分根据的,也是合乎逻辑的。

    如果按照以上说法,京剧的功法就涉及到了十个字,即:“唱、念、做、打、舞”,“手、眼、身、发、步”。但现在大家都普遍认可了“四功五法”的说法,已经约定俗成了,成为公认的艺术法则,无需改变,在京剧的传承中好好遵守也就可以了,但在理论上作为一种探讨,弄清楚这些东西的根由,会加深我们对京剧表演艺术上的认知。

    京剧的行当分类现只讲“生、旦、净、丑”,不再提“末”,这种行当上的划分是有一定道理的,因为“末”本身就是“生”行,只有把所有行当都进行细分,“末”的提法才有意义。如:旦角可以分青衣、花衫、老旦、彩旦、刀马旦、武旦等。生、旦、净、丑每一个行当都是可以细分的。

    “末”来源于元杂剧。元杂剧中的角色主要有正末、正旦净和丑。由“正末”演唱的称为“末本”,由“正旦”演唱的称为“旦本”。元杂剧在“末本”戏中“正末”一人唱,分工十分明确。如《汉宫秋》、《李逵负荆》分别由“正末”扮演的汉元帝和李逵主唱,属于“末本”。“正末”始终扮演同一人物,例如《汉宫秋》中的“正末”,始终扮演汉元帝,但有少数剧本,“正末”在同一本戏的不同折里,扮演的是不同人物。如:《陈州粜米》第一折“正末”扮张憋古,第二、三、四折“正末”扮演包公,《单刀会》第一折“正末”扮乔公,第二折“正末”扮司马徽,第三、四折“正末”扮关羽;上述例子,“正末”虽换了人,但仍符合正、末主唱的原则,仍应称为“末本”。

    从元杂剧中看“末本”是生角中的主要演员,从行当的分类来看,本为主唱,“末本”是生行的主唱,之外又有“外末”“副末”等,都属于生行。

    京剧“生、旦、净、末、丑”中的“末”另有规定,一般是指扮演中年以上男人。如:《文昭关》中的东皋公,《杨门女将》中的采药老人等。

    京剧中的“末”是对元杂剧行当的传承,但又不拘泥于元杂剧的规定,这样的变化是符合京剧发展原则的,

    京剧的“法”、“舞”、“末”,虽然已逐渐淡化,但依然是重要的表演基因存在于京剧当中,对这些问题进行溯本求源,可以更清楚地知道:它们在京剧发展过程中,曾经单独作为表演技法和行当分类被确定,是不可以摈弃它们的存在。

    以上提出的“法”、“舞”、“末”说,并不是对前辈的理论提出质疑,也不带有任何的不敬或否定。对京剧艺术来说,挖掘京剧的历史文化内涵,深入探索其发展过程中的变化,可以温故而知新,从而提高我们在理论上的认识,以求更好地推动京剧艺术的发展。

2025年元月立春日  刘向东撰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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